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实施细则》《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
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轮修订一方面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另一方面强化了投资者保护,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回访、营销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安排。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看点一:细化券商经纪业务职责
(相关资料图)
《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主要坚持了三方面原则:
一是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实施细则》严格把握“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的证券经纪业务内涵,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针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投资者管理和营销管理进行重点细化规范。投资者管理方面,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营销管理方面,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
三是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实施细则》既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履行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利益冲突等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可操作性,对强化身份识别的金融资产金额和具体措施、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金额标准和具体情形、回访方式和回访比例、适当性后续评估和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总体引导和切实可行的实践要求。
看点二:强化证券账户超千万投资者的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需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同时要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协会、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特别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包括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实施细则》还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这些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证券公司将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做细、做实。”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
看点三:券商每年回访比例不低于客户总数的10%
《实施细则》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即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中证协规定,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二是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三是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
对于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些规定能够看出,协会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
看点四: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实施细则》还强化了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证协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均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佣金收取标准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看点五:明确互联网投放广告的展业行为
《实施细则》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公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并提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时,应当通过证券公司或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证转账功能进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收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与营销、开户、交易等证券经纪业务任一环节相关,且具有对外展业功能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看点六:券商需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
《资金账户管理规则》明确资金账户定义,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指出,此轮修订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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