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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支持住宿餐饮行业恢复正常营业若干意见 促进消费
发布日期: 2020-03-23 16:23:0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为引导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提振信心,确保在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住宿餐饮行业全面恢复正常营业,3月21日,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恢复正常营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住宿餐饮行业恢复正常营业是辽宁省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标志,对稳定就业、促进消费、保障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支持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辽宁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含酒店、餐馆、早餐店、夜宵店等)可全面恢复正常营业,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

全面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网上审批,在线核验营业执照,发放电子证书。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小餐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鼓励餐饮行业采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在店堂食要合理安排就餐空间,采取拉开餐桌间距、隔桌安排就餐、物理隔离用餐等措施。提供包房服务的,要合理通风、隔位就餐,并及时做好消毒处理。鼓励住宿餐饮经营单位采取离柜点餐、预约就餐、错时堂食、叫号取餐、间隔排队以及扫码支付结算等多种形式服务,避免出现人员聚集现象。

支持餐饮行业开展线上餐饮服务。除暂不举办大型聚集性餐饮消费活动外,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服务、网络配送等服务,拓宽营业渠道,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

培养文明用餐良好习惯。提倡分餐自取、公筷公勺等方式,防止交叉感染。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要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佩戴口罩上岗,服务过程中尽量减少与顾客近距离接触。

做好复工营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恢复营业前,应建立返岗从业人员健康台账,营业后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辽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应在辽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二是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严禁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海鲜类食品要烧熟煮透,不提倡生食。

跟踪监测健康信息。执行体温检测制度,对就餐、入住的顾客做到监测信息记录准确无误,备案留存。有条件地区可借鉴沈阳市“健康通行码”的做法,推荐采取张贴美团“安心码”等电子化手段,加强信息跟踪。

切实帮助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扩大知晓范围,各级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深入实际,采取“一店一策”的方式,帮助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解决难题。

《意见》提出,辽宁省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动住宿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加强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商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同时,要加强宣传复工复产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见效。(记者王文郁)

关键词: 辽宁 餐饮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