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将疫情防控市场监管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结合“春雷行动2020”,以保质稳价为主要任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等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1月29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安区牛佛镇金通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一水产经营店冰柜内存放有已加工完成(去毛、剖杀)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草兔4只、豹猫1只、丘鹬1只、彩鹬16只、雉鸡6只和珠颈斑鸠97只。后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野生动物,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局随即对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豹猫和彩鹬属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兔、丘鹬、雉鸡和珠颈斑鸠属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3月9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某处的酒类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内存放有待销售的“国窖1573”6瓶、“剑南春”1件(6瓶/件,未开箱)。经两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6瓶“国窖1573”及1件“剑南春”白酒均不是其公司产品。当事人未能证明侵权商品合法来源,且未提供进货信息及供货商信息。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于1月13日被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曾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9年7月2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分别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当事人仍不悔改,再次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同时侵犯多位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情节十分恶劣。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3月13日,办案机构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的处罚决定。(记者刘铭)